政策法规

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2015年07月21日 16:14  来源:

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房管局、监察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容积率和成本等信息公示制度

    自2009年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分别公示以下商品房开发销售信息:

    1、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条件、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经批准容积率有调整的,还应公布调整前的容积率及调整原因)、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其布置、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停车泊位及其布置、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布点等;

    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住房平均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房屋开发费(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其他费用、税费等;

    3、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中应包括: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

    4、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等房屋面积计算或测算资料;

    5、商品房销售进度信息。公示“可售”、“预定”、“已售”等每套房屋的销售状态信息,销售现场的销售进度信息应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相一致;

    6、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诱导购房者争购,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申报拟开盘时间、销售价 格、是否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已办理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项目,必须取得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该项目预售的书 面证明,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或分期销售,不得捂 盘惜售、囤积房源。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也不得以内部认购、认订、登记、选号、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变相预售。已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并已销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设定抵押。

    三、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各设区市中心城区的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要与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互联互通;南昌县等25个重点县(市)2009年9月20日前,全面建成并使用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9月30日前实现与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互联互通;2010年起,其他县(市)要全面建设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并逐步实现与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互联互通。

    四、规范商品房开发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 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不得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 空间;不得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不得委托没有资格的机 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五、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和媒体均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 容商品房预售广告,也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必须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 构发布的各种房地产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房地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开发销售信息公示情况的督促、指导,并对每一个销售的楼盘进行实地 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信息或公示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公示或公示的信息虚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理;并可 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录、定期公告、媒体曝光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公示的项目规划条件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不 符,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查处。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公示表格式

          2、商品住宅成本公示表格式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监察厅

二○○九年七月九日